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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律师事务所:用人单位未能证明职工知错不改 单位被判赔偿,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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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易索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索得公司)员工李女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后,公司向其发出“如若再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警告信》,但20多天后,公司以李女士“知错不改”为由,终止了双方劳动关系。由于易索得公司只有《警告信》发出前李女士违反单位制度的证据,而无《警告信》发出后李女士违纪的证据,结果在此后的诉讼中,被法院认定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其支付李女士赔偿金6000元。
职工违纪“不改” 单位提前解聘
李女士2011年11月入职易索得公司,在设计岗位工作,月工资12000元,双方签有期限至2014年12月的劳动合同。
2012年5月21日,李女士签收了易索得公司向其发出的《警告信》,内容为“公司最近发现你经常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现公司对你上述行为予以书面警告,若再犯类似过错,本公司将会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2012年6月13日,易索得公司向李女士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有“因你经常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从事外部的兼职类工作,并因此推脱、拖延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曾在5月份对你书面警告,但你未汲取教训,未有任何改善,仍然在上班期间从事兼职类工作,现告知你自即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李女士离开公司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关裁决易索得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对此易索得公司不服,起诉至海淀法院。
不申请笔迹鉴定 承担不利后果
庭审中,易索得公司出示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及该制度的职工《阅读声明》、给予李女士的《警告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李女士十分清楚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明知故犯,公司因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理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李女士称《阅读声明》、《警告信》中的签名并非她本人所为,法官当即明确告诉她,你可以对此申请笔迹鉴定,如果不申请鉴定,将对你产生不利后果。但李女士仍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据此法院依据证据规则,认定《阅读声明》、《警告信》中的签名,为李女士本人所签,也就是说法院认定《警告信》发出前,李女士存在违纪行为。
解除被判违法 单位赔偿六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易索得公司2012年6月13日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不当。易索得公司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其依据是因为《警告信》发出后,李女士仍继续违纪违规。但是《阅读声明》、《警告信》,仅能证明李女士在收到《警告信》前,确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而庭审中易索得公司并未出示李女士收到《警告信》后,仍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因此易索得公司以李女士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据此判决易索得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海淀律师事务所
一审判决后,易索得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市一中院审理后,日前作出驳回易索得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记者 李一然)来源: 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