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辞职是劳动者权利 单位无权也不应该过多限制,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西城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航)重庆分公司飞行员赵洪辞职案,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及再审后,告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并于1月31日开庭。开庭当天,法官进行了调解,但因培训费数额问题当天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以往民事案件申诉,最高院受理后通常会发回到高级法院重审,很少直接受理。飞行员这一令人羡慕的工作,辞职何以如此难?航空业劳资关系有哪些特殊性?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昨天,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并将继续跟踪案件结果。
案情回顾
2010年飞行员赵洪向公司提出辞职未果及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被驳后,国航重庆分公司发出文件,暂停了其飞行任务。赵洪认为公司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没有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同时存在超时加班等情况,正式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劳动合同。
2011年8月10日,一审宣判,赵洪胜诉。可2012年1月,该判决被重庆市一中院撤销。当年5月,重庆市高院驳回赵洪的再审申请。2012年8月15日,赵洪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13年1月31日开庭,当天上午,该案在最高院第一次庭审结束。最高院法官提出140万元的金额,也就是接收赵洪的航空公司支付该笔培训费后,赵洪方能获得自由。但国航方面表示,最低金额为210万元。当天上午双方没能就调解达成一致。
事后,赵洪表示,近两年来,他陷入了既无法解除合同,公司又不安排飞行任务,以致没有收入的窘境。
专家解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郑爱青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 不应过多限制
关于培训费的数额,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过程中,所有和培训直接有关的费用都可纳入培训费中。
至于飞行员跳槽(或者说“转会”),通常要向原单位支付多少培训费?要看原单位曾经支付了多少培训费,同时根据飞行员工作年限及给航空公司带来多少收益等情况综合考虑。
对上述费用,航空业内部也有相应规定。民航总局等5部委2005年曾规定“飞行员辞职必须征得原有单位的同意”,并要向原航空公司赔偿70万元至210万元。
另外,辞职是自主择业权的一种形式,对此不应该有太多的限制。即使有也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但航空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情况。对飞行员的培训费用的确非常高,加之现在航空公司越来越多,飞行员处于紧缺状态。如果不设置一定门槛,没有合理的限制也会出现混乱。这不但对航空公司不公平,同时也会给航空业秩序带来混乱。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最终未同意员工辞职,则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即有义务为其安排工作。比如,本案中,即使单位认为飞行员情绪状态不适合飞行,也应提供其他岗位。
最后,本案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民航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行业内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欠缺。比如关于飞行员辞职时培训费的支付问题,相关规定还不够全面,应当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刘哲玮
此案审理结果对航空业具有标杆意义
该案的实际意义在案件本身,而不在于是由哪一级法院来审理。对于高院已经再审的案件,最高法受理再审后,一般就只能由本院审理。总的来说,这起案件本身的价值可能更大一些,至于最高法开庭审理,只是一个程序问题。
当然,在我国,虽然最高法院的判决只对判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在实践中,类似本案这样标志性的案件裁判,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依然会有相当强的指导作用,很可能成为后续案件审理时的参照标准。
因此本案最终的审理结果,可能会对飞行员乃至航空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具有标杆性的意义。 景彤
高额违约金束缚飞行员择业权
本案反映了在航空业这个特殊行业中,服务期约定与劳动者依法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之间的矛盾。
航空公司在招用飞行员时需要进行专业的飞行技术培训,是由航空业的特殊行业特点必然决定的。通常航空公司必须付出的高额运营成本,培训费用往往远远超过一个飞行员能够承受的范围。因此,航空公司往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飞行员约定严格的服务期,如果飞行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返还航空公司高额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航空公司存在违法情形,飞行员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情况下,飞行员可以重获自由,并不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然而实践中,飞行员往往面临举证难的局面。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飞行员想辞职,一方面按照行业惯例航空公司拒绝移交飞行员的档案,另一方面高额违约金是一个飞行员无法承受的,所以飞行员很难通过辞职重获自由并实现再就业。 本报记者 周卫法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西城律师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民用航空总局等5部门《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
一、依法规范航空运输企业用工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飞行人员依法有序的流动机制。航空运输企业招用飞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元-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对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不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