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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车引发群殴 触法终领徒刑,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
2012-02-26 17:56
作者:于军忠 魏晓军 | 来源:法治网 |
因超车引发争执,后纠集多人在肃北县马鬃山广汇路聚众斗殴的冯某、张某、黄某、王某等4人,近日,经甘肃省肃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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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冯某、张某是山东物流公司车队司机,黄某、王某是河南物流公司的驾驶司机,2012年4月27日凌晨4时许,冯某、张某与姜某、陈某(批捕在逃)驾驶山东物流公司的车,行驶至肃北县马鬃山辖区新疆广汇路231公里处,因超车琐事与河南物流公司车队司机薛某、黄某等人发生争执并继而引发殴斗。在殴斗中,王某持铁榔头殴打山东物流公司车队的陈某,后冯某、张某与姜某、陈某(批捕在逃)持钢管、撬棍等工具相继参与殴斗,与黄某、王某及河南物流公司车队的薛某等多人形成群殴局面,场面一度失控。后经查实,在此次恶性群殴中,致薛某、黄某、陈某、张某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张某、黄某、王某为超车之事发生矛盾,并持械殴斗,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四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甘肃省肃北县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