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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偷盗小猪11头 获刑一年五个月并领罚金,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刑事律师
2011-03-10 15:26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近年来,猪价不断走高,猪也变得特别吃香。这不,有不法分子就盯上了猪。近日,广西浦北法院审结一起深夜入室盗窃小猪的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沈凌武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2月22时21时许,被告人沈凌武伙同吴概宗(已判刑)窜到浦北县安石镇安利中巷37号,盗走吴凯的11头小猪,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氏展(已判刑)。2008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将11头小猪从沈凌武某家追回并返还给吴凯。经浦北县物价部门鉴定,11头小猪价值4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凌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和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刑事律师
作者单位:广西浦北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