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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非法拘禁的方式追讨债务领刑法,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
2012-02-26 18:00
作者:贾亚妮 | 来源:法治网 | 平乐县一男子秦某因为追讨债务不成,遂将债务人董某非法拘禁,这一行为使秦某从有理变成了无理还需接受刑法的处罚。平乐县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了被告人秦某非法拘禁一案,被告人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2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某因与被害人董某有债务纠纷,邀集了另两名男子到平乐县平乐镇新安街油茶街出租屋楼下找到董某,对董某实施殴打后,将董某拖上面包车带至荔浦县城的一河边进行殴打,后又将董某带至桂林市金鸡岭本人的出租屋,后又带至桂林市七星区六合路源隆宾馆,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当日下午17时50分公安人员将被害人董某解救。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董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为索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秦某具有殴打情节,并致被害人轻微伤,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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