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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律师:公房抵押获取贷款不影响贪污罪定罪,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2013-02-27 20:5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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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张金涛 杨顺渠

  吴某系淅川县某镇桑蚕站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2008年8月,吴某私自将镇政府所有的25间房屋(建筑面积542平方米)变更过户到自己名下,办理了产权证书,并将因此而支出的费用5300元在桑蚕站入账报销。2010年6月,吴某将该25间房屋以抵押担保的形式在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自己做生意。2011年6月,吴某因害怕群众举报,还清了贷款,并将房屋产权证书交到镇政府。庭审中,吴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想把房屋占为己有,办理过户手续只是为了贷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吴某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费用5300元入镇桑蚕站账报销,构成贪污罪无异议。但对吴某私自将镇政府所有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用于抵押贷款的行为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已取得25间房屋的所有权,并实际支配占有,已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没有贪污的故意,也没有给公共财产造成实际损失,不构成犯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私自将镇政府所有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虽没有贪污的故意,但抵押贷款20万元用于自己做生意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笔者认为吴某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第一,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吴某系淅川县某镇桑蚕站负责人,也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刑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本案中,作为行政机关镇政府所有的房屋也是公共财物。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案中,吴某利用负责人的职权“私自”将镇政府所有的25间房屋变更过户到自己名下,办理了产权证书。这种行为是以“其他手段”将公物登记为私人所有,供自己支配的行为。

  第二,根据物权法物权变动的原理,不动产“登记”转移所有权的规定,本案中吴某私自将作为不动产的镇政府所有的25间房屋进行变更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办理了产权证书,这种法律行为使得吴某成为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而镇政府所有的25间房屋本身属于公共财物,这一点属于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和支配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特征。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西城律师

  最后,本案中吴某属于贪污罪既遂。房屋已过户就是实际支配占有,后来抵押贷款以及还清贷款交房屋产权证书是贪污罪既遂后的行为,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

  (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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