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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律师:保险公司不可抗辩规则之适用,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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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罗 真
【案情】
2008年9月25日,原告王友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被告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寿险公司)投保了嘉禾财智赢家终身寿险及嘉禾附加幸福相伴终身重大疾病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万元和4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年交保险费6000元,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9月29日。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缴纳了保费。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经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干梗塞后遗症(脑梗死)、二型糖尿病、高血压病三级、高脂血症(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011年3月3日,原告向嘉禾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同年3月11日,嘉禾寿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解除保险合同;退还所交保费1.2万元。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嘉禾寿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庭审中,嘉禾寿险公司辩称,原告在投保前曾因患冠心病、高血压三级高危、二型糖尿病住院治疗,而在投保前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评析】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根据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条款被称为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义务而主张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新保险法所增设的不可抗辩规则,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和依赖利益,进而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申言之,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
结合本案,被告嘉禾寿险公司虽然辩称原告在投保前曾因冠心病、高血压三级高危、二型糖尿病住院治疗,而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被告嘉禾寿险公司未能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内提出与原告解除合同,因此,即使原告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公司亦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现原告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其依法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西城律师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来源: 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