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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律师事务所:父母新建房屋男方有份额的能否分割,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桂林频道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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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作者:秦可欣 张伟
【基本案情】
原告何小芳与被告曹峰自行认识后恋爱,于2006年9月11日在广西资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到恭城县城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2007年1月24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子曹华。2009年,因县城改造拆除了被告父母原来所建的旧房屋(1996年建),被告父母即用土地补偿款、地上建筑物补偿款及另借的钱,在位于印山北路A号地点新建了房屋一幢。该房屋于2011年8月进行了产权登记,房产证记载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陈小琴、曹峰、曹玉,其中陈小琴占60%、曹峰占20%、曹玉占20%份额。双方婚后时有争吵,原告何小芳于2012年11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曹峰离婚并分割财产及抚养小孩。
【分歧】
原告何小芳是否恭城镇印山北路A号房屋的共有人,是否有权分割该财产。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曹峰父母新建的房屋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建,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原告应是恭城镇印山北路A号房屋的共有人,理应获得10%的份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恭城镇印山北路A号房屋虽是在原、被告婚后所建,但是原、被告并没有出资建设该房屋,是被告父母将20%的产权登记在被告曹峰的名下,是被告父母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不应认定为婚后的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
【分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根据上述的规定,原告何小芳认为位于恭城镇印山北路A号房屋被告曹峰拥有20%的份额,是被告父母在夫妻双方存续这段时间赠与给被告曹峰的,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有理有据。
但是自2011年8月13日起我国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对于父母为其子女购房、夫妻一方婚前首付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买卖房屋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仅仅只是参照我国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是不全面的。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西城律师事务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曹峰对印山北路A号房屋所拥有的20%份额,应视为陈小琴对其子曹峰一方的赠与,此部分财产属于被告曹峰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不应予以支持。来源:中国法院网 桂林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