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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律师:法国品牌发饰抢商标 沪上法官说法定纷争,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2013-04-22 21:5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陈瑶瑶

  “ALEXANDRE DE PARIS”(标识为见图,简称“标识一”)、“ALEXANDRE ZOUARI PARIS”,(标识为见图,简称“标识二”)这两个发饰产品对于崇尚高端品牌消费的女性群体来说,应该并不陌生。自2003年起,国内大中型城市的部分高端知名商场饰品专柜中,一个来自法国的品牌“ALEXANDRE DE PARIS ”发饰进入了相关消费者的视线。然而,自2008年起,原“ALEXANDRE DE PARIS”发饰专柜卖起了一个同样来自法国的“ALEXANDRE ZOUARI PARIS”发饰。两个同样来自法国,并冠以欧洲男性常用名ALEXANDRE的发饰产品究竟有何关系,这在相关消费者中始终是个疑问。

  经营者关系复杂

  “ALEXANDRE DE PARIS”系境外企业获得国际注册并受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标识一”图文商标中的文字部分。2003年4月,该商标经多方许可、再许可后,由C公司获得外方授权在我国境内专卖发饰产品。2008年3月,C公司与外方解除授权后,外方与A公司于同年6月签订协议,在我国境内独家经销该发饰产品。

  法国发型师Z持有“ALEXANDRE ZOUARI”商标。2008年3月,该商标经多方许可后,C公司的关联公司C’公司获准经销该商标的发饰产品。同年5月,C’公司授权B公司独家经销该发饰。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饰及店铺装潢上均以“ALEXANDRE ZOUARI PARIS”标识展现。

  由于C公司曾是“ALEXANDRE DE PARIS”发饰的国内经销商,在其与外方解除授权后,其关联公司C’公司在原销售“ALEXANDRE DE PARIS”发饰的专柜销售“ALEXANDRE ZOUARI PARIS”标识的发饰,并同样对外宣传品牌源自法国。因此,“ALEXANDRE DE PARIS”与“ALEXANDRE ZOUARI PARIS”在市场上形成了同业竞争关系。

  2010年起,“标识一”商标的外方权利人与C公司、C’公司等相互就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在沪上提起多起诉讼。

  案情背后存玄机

  这一表面看似简单的侵权诉讼,实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首先,“标识一”系权利人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产品为限。因此,权利人主张商标侵权诉讼涉及的权利商标应是“标识一”商标。比较该权利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ALEXANDRE ZOUARI PARIS”,两者标识本身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鉴于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是认定权利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是否存在商标混淆近似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必要结合两者的知名度加以分析。现涉讼注册商标“标识一”在市场推广、广告宣传上都仅以“ALEXANDRE DE PARIS”文字形式出现,省略了该图文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图形部分,难以确定“标识一”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即便其存在知名度,也是由“ALEXANDRE DE PARIS”标识所形成的,与“标识一”商标似乎并无关系。同时,“ALEXANDRE ZOUARI PARIS”标识因在我国境内推广、宣传时间较短,亦难以确定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

  其次,“标识一”商标注册在先,C公司曾经营以该商标文字为标识的发饰产品,并为该产品在境内市场的推广付出辛劳。因种种原因C公司与权利人解除经营关系后,其关联企业C’公司或在部分原经营场所,或在其他高端知名商场同样以专卖形式,经营“ALEXANDRE ZOUARI PARIS”标识发饰产品。此种经营行为,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用原有经营资源继续经营的目的。但由于奢侈品经营方式、店铺布置、装潢的相对唯一性,C’公司利用关联公司原经营场所,重新布置、装潢后再行经营另一品牌产品,又看似未尝不可。

  再次,分析“标识二”的由来,“ALEXANDRE ZOUARI”本就是一个法国发型师的名字,其以自己的名字已经在境外注册了商标。虽然在我国境内的发饰产品上尚未注册成功,但并不影响其作为标识使用。由于该标识的确源于法国,使用中为突出其来源,加以“PARIS”似乎亦无可非议。只是“标识二”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ALEXANDRE ZOUARI”与“PARIS”分列两行及三个单词各列一行的三行使用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又与“标识一”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较为接近。

  规范使用促共存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任何产品品牌的发展均凝聚着经营者的辛劳,对于高端奢侈品而言,其更为甚。因此,简单的否定一个商标或标识的权利,并不能起到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立法本意,相反可能造成经营者之间的进一步恶性竞争,或引发更多讼争。涉案讼争双方若能规范使用各自商标、标识,以此有效解决争议,对各方损失将是最少的,也有利于双方继续开拓各自品牌市场,寻求理想的市场定位。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各方本着相互尊重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法官说法

  不能简单决定商标取舍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桂佳认为,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能够给企业产品带来超越其功能目的的附加价值,对于企业的发展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正是由于商标对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处理商标纠纷中,作为终局裁判者的法院,不能简单地以非彼即此的态度来决定商标的取舍,而应当充分认识商标共存的重要意义,妥当地处理商标权利人之间、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两个近似的商业标识是否能在同一法域内共存,其衡量标准包括以下两个要素:一是主观上使用者的意图是否为善意,二是客观上是否可能造成来源混淆。

  纵观本案,权利人在实际使用中未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以商标法为依据主张权利保护,实属不妥。从主观上看,被控侵权标识来源于在境外获准注册的一个以人名命名的商标,使用者在使用中添加了表明来源地域的元素,虽然亦是对标识的不规范使用,但也难以以此认定其使用的恶意。权利人虽与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者在之前存在合作经营的关系,其熟悉高档发饰的经营模式,但此种经营模式在奢侈品中并非罕见,不属于权利人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加之,权利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导致其知名度难以确定,被控侵权标识使用者主观上是否具有攀附名牌商誉的恶意,亦不宜予以定论。从客观上看,鉴于涉案商标、标识本身并不相同,仅因权利人的不规范使用,是否能认定存在混淆近似,也值得商榷。但双方如都能规范使用各自商标、标识,客观上即不具有混淆的可能性,涉及双方的多起讼争亦能妥善解决。

  ■专家点评

  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处理商业标识冲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莲峰

  商业标识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能够导致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的行为为商标法所禁止。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丰富,商业标识的种类也日益多样化,这些商业标识大多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由于商业标识本身的局限性,企业经营行为的趋利性以及商标审查的主观性等因素,相同或相近的商业标识伴随着企业经营行为的跨地域或跨国别,很可能会在同一市场领域内使用,甚至在同一种商品类别上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作为侵权的判断标准,则会排斥这种商业标识的使用,可能对那些诚实经营的企业是一种侵害,从而违反法律追求的公平原则,而且有损社会的整体资源。因此,如何有效平衡商业标识权益人和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业标识的经营者的利益,极大地考验着司法者的智慧。

  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商业标识间冲突的处理一般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合理界定权利的合法性或是厘定权利边界,以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司法实践中判断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保护在先存在的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具体包括权利在先和权利合法。权利在先强调按照权利产生的时间先后决定权利保护的取舍,权利合法则是强调发生冲突的权利不得存在瑕疵。

  二是尊重现有的市场格局。商业标识的本质功能是识别功能,通过使用,不仅在市场上使得该标识和特定产品或服务产生对应的联系,而且该商业标识也往往代表的是一种市场格局的划分,尤其体现为已经长期使用的商业标识,因使用的时间和使用的规模,该标识已凝结了实际使用者的商誉,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或者说,已形成了现实的市场格局。对该市场格局的尊重,不仅是对标识使用人利益的维护,对其所投入标识的投资成本的尊重,亦是对消费者市场认知的维护。

  三是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竞争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化,相较于保护在先权利与尊重现有市场格局的客观性,其体现为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主观上强调不正当利用他人商业信誉的恶意,客观上攀附了他人的商业信誉或搭他人的便车,误导相关公众而获利,而对商业标识则具有市场知名度的要求。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海淀律师

  四是尊重历史。对于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权利冲突,不同所有人的商业标识产生的时间远早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施行的时间,实质上可以说是后法的实施对原有的格局进行了重新调整进而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冲突,如果无视该商业标识发展的过程和历史因素,就不能公平合理和合乎实际地解决法律问题,而历史因素往往在此成为阻却违法的重要事由。因此,在处理商业标识冲突案件中,应综合考虑不同案件中的商业标识的历史形成背景、产生的冲突和各自的使用状况等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裁量,而不应当轻易认定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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