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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律师事务所:被GPS定位抓获交代罪行能否认定自首,北京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律师,深圳福田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黄胜 赖冬水
案情:2013年1月12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在江西省南康市利用自制的工具盗走一辆价值8000余元的摩托车。南康警方接到被害人罗某的报案,罗某称该车装有GPS定位器。随后,警方通过定位器确认该车正在广东省翁源县境内,遂通知当地警方予以拦截。11时许,翁源县翁城镇警方,将推摩托车行走的黄某抓获,且缴获了作案工具,交由南康警方处理。在南康警方对黄某进行第一次讯问时,黄某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意见分歧:对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均无异议,但对黄某能否认定自首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被GPS定位抓获后如实供述减轻了警方的负担,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不构成自首,应为坦白。因为黄某是南康市公安局通知翁城警方抓获的,不属于自动投案;由于在黄某身上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被盗摩托车、作案工具),警方已经可以确认黄某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此时如实交代罪行只能算坦白。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南康警方通过GPS定位器对被盗车辆进行追踪,并委托广东翁源警方将黄某抓获归案应视为人赃俱获的现场抓捕。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遗留有犯罪痕迹、犯罪物品的场所。现场具有时空性与多样性,有的犯罪具有多个现场。本案盗得并驾驶摩托车逃跑的案件具有两个现场,一个是静态的盗窃现场,另一个是动态的驾车逃跑现场。黄某骑所盗摩托车逃往广东方向,是其盗窃摩托车后的后续行为,应视为犯罪现场的延续。摩托车GPS定位器,可以在摩托车被盗时及时给车主报警提醒,被盗后登录相关的轨迹网站,可以查询实时运动轨迹与行驶速度,并可以强制熄火,使摩托车不能发动,只能推行。警方利用GPS定位器实现了对延伸的犯罪现场的实时有效监控与确认。
第二,黄某的行为不符合“形迹可疑型自首”的特征,应为坦白。“形迹可疑型自首”是指司法机关在没有掌握足以断定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的证据、线索之时,仅凭工作经验或个别线索、证据对被怀疑人进行盘问、调查或教育,被怀疑人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一种法律拟制的投案自首。“形迹可疑型自首”必须符合“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掌握”两个特征。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具有实质意义,是正确认定“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关键。也就是说,虽然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及证据掌握的程度尚不能完全证明犯罪事实,但凭借现有的证据足以合理怀疑特定人实施某种犯罪,即使此时尚不能了解构成何罪和具体情况,也应当认为犯罪嫌疑确立,罪行已被司法机关发觉。北京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律师,深圳福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被盗车辆一直在GPS定位器的追踪之中,黄某被抓获时在其身边发现了被盗摩托车和作案工具,已经确定了黄某与被盗摩托车之间存在重大嫌疑,因此黄某不属于因形迹可疑被盘问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不能视为自首,而应当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检察院)来源: 正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