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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律师:机动车学员考试中受伤的责任承担,北京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过传之
2011年5月,李某报名参加了某县驾校举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习班,该校收取培训费后,安排教练对李某等学员进行了培训,双方未签订书面培训合同。驾校按照驾驶员培训规定对李某进行了培训,李某分别在培训记录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签名确认。李某在2011年8月7日签名认可驾校已按培训规定培训科目二的30个学时。2011年12月11日,驾校按照车管所的要求,安排李某等学员到该驾校参加市车管所组织的科目二考试。按照考试要求,该驾校的工作人员需远离考试现场,由学员独立完成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大部分学员顺利地通过了考试,而李某在考限速、限宽门的过程中,由于慌张,致使考试车辆将第三个限宽门挂杆撞飞,超越前方的花池,又撞上侧方位停车的大柱上,造成车毁人伤的严重车祸。李某以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驾校,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焦点系李某在考试过程中受伤,驾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以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若承担合同责任应以驾校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前提。而从李某签名确认的培训记录中,证实被告已经按照驾驶员培训规定进行了培训,已履行了技术培训合同约定的义务。再则,李某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在市车管所组织的考试阶段,在驾校考场发生,非驾校培训期间,事故原因系其精神紧张,操作不当所致。因此李某以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并要求驾校赔偿其人身伤害的损失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李某到驾校学习驾驶技术,并交纳学习费用,双方建立了技术培训合同关系,驾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李某进行技术培训。本案中,从驾校提供的《培训记录》上看,其已履行了培训义务,李某已在《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李某在驾校参加车辆管理所组织的驾驶证考试时虽是驾校学员,但该考试科目是市车辆管理所组织的,并非培训期间。李某作为成年人,如认为其学习驾驶技术未达到要求,应主动放弃,但其仍参加技术考试,致使考试时精神紧张,操作不当,造成车损并致自己受伤,驾校并没有培训质量上的责任,李某以驾校履行技术培训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驾校赔偿损失的意见不应支持。北京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然而,本案中虽然李某在驾校考试系车管所组织的,但考试场地仍然设在该驾校内,驾校在考试场地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可能造成考生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的事故。本案中,虽然李某考试时精神紧张,操作不当造成事故,李某应自行负一定责任,但驾校没有在考场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对李某的伤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李某可以以损害赔偿为由另行起诉。由于李某是以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驾校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 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