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北京朝阳律师:新车患上疑难杂症 赔偿之外可选退车,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婚姻律师,深圳福田律师

2013-06-12 13:47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社区版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老胡说法

  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攀升,早已突破亿辆大关,其中私家汽车占有一半以上的比例。汽车在给生活带来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给许多人带来烦恼和困扰,除了停车难和道路日益拥堵外,最大的烦恼就是质量问题。

  目前,有关汽车的三包规定已经正式公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值得注意的是,汽车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是两个概念。按规定,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在此期间消费者遭遇严重质量问题可以选择退车或换车;而包修期又称质保期,执行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的标准,在此期间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厂家承诺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均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汽车三包规定实施后,在处理类似于本期案苑版中的汽车质量纠纷时将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依照三包规定,出现以下五种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商退换车: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在三包有效期内,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在三包有效期内,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汽车质量,人命关天。希望经营者能够更加精益求精,减少直至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

  (胡勇)

  新车犯病车主保号退车

  □本报记者黄洁

  买了新车就出现故障,多次维修也未能解决,姜先生将汽车4S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车的同时保留其购车指标,但4S店称只能折旧后退款。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姜先生退车后,4S店须退还姜先生购车全款和车辆购置税,并协助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保证姜先生还有购车资格。

  2011年6月,姜先生在4S店购买了一辆高尔夫轿车,购车时销售人员称因车内没油,不能试车。次日上午,姜先生驾车时却发现,车的故障灯亮并显示发动机电子设备故障。姜先生随即开回4S店要求处理,工作人员先后维修多次,问题始终未解决。无奈之下,姜先生将4S店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车款15.68万元,并保留自己的购车指标。同时,姜先生还要求4S店赔偿其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用及交通费和导航款累计3万余元。

  对此,4S店辩称,姜先生购买的轿车出现故障应按照车辆质量担保条例进行处理。涉案车辆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质量符合标准,4S店在将车辆销售给姜先生前也对车辆进行了售前检查,交付车辆状态良好,并请姜先生确认了检查结果。这些都表明,姜先生购买的车辆质量符合要求,为合格产品。车辆发生故障后,售车的4S店对车辆维修过一次,此后姜先生又到其他两家4S店进行了维修,维修方案一致。因此,店方认为,实际上姜先生并未停止对车辆的使用,店方只能以折旧后的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处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姜先生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是正常使用车辆,在车辆购置未满一年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外部损害的情况下,车辆排气系统故障警报灯常亮,经多次检修仍未明确故障原因,该故障可能导致车毁人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使原告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应视为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

  法院指出,姜先生要求返还车辆、退还购置款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其要求保留小客车购置指标的诉讼请求,可通过办理车辆过户的方式实现。姜先生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系其合理损失,法院支持由4S店退还,但是投的交强险及综合险,与车辆故障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已过期,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4S店返还姜先生车辆购置款和汽车导航价款,姜先生返还小轿车,4S店协助姜先生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赔偿姜先生车辆购置税损失。

  据悉,一审后,4S店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新车自燃车商保险扯皮

  □韩景玮 袁晓帅

  将刚买两个月的新车停在小区车位上发生自燃,车主在索赔过程中,销售商和保险公司相互扯皮,车主最终将销售商诉至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认定汽车销售商应为此事承担责任,判令销售商赔偿车主王先生各项损失9万余元。

  2011年8月,王先生在汽车销售商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轿车。同年10月23日晚9点,王先生驾车回到家中,将车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大约半个小时后,车辆起火。监控显示,车辆属于自燃。随后,王先生打电话给汽车销售商及保险公司,就谁该承担责任问题进行协商。但两家相互推卸责任,均拒绝赔偿王先生因车辆自燃遭受的相关损失。在协商未果后,王先生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汽车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庭审中,汽车销售商辩称,车主应当起诉汽车生产商或保险公司,同时认为车主并不能充分证明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遭受财产损失的,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主王先生与汽车销售商存在汽车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汽车销售商未能提供发生自燃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及缺陷的证据,应认定车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据此,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判令汽车销售商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9.6万余元,如果汽车销售商认为车辆发生自燃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针对汽车自燃谁该担责的问题,法官庭后表示,该案涉及的是一个举证责任分摊问题。对于汽车自燃原因,由于消防部门、公安部门的认定结论多以火灾原因不明、排斥人为纵火原因,加之汽车损毁严重,不具备鉴定条件,从而无法最终确定导致汽车自燃的直接原因。但汽车质量鉴定,并非车主的法定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发生新车自燃,生产方对排除产品质量责任负有举证义务。生产方需要对排除其责任进行举证。因此,市民若遇到车辆自燃,可选择起诉生产者或销售商,若已经购买了保险,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两年大修六次退车

  □宋涛

    两年大修六次仍无效,忍无可忍的赖先生,一纸诉状要求销售商要么退要么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赖先生将车辆退还给销售商,销售商应返还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该案二审后,维持原判。

2009年7月,赖先生在东莞市华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大众车,价格为33.5万元。新车买来没多久,就接连发生故障,而且故障发生在汽车的发动机、变速箱这类涉及行驶安全的关键部件上,此后两年内总共经历了六次大修。多次无效果的维修让赖先生苦恼不已。2011年年底,赖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车辆存在故障经常需要维修、无法正常使用为由要求华熙公司退车或换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赖先生提交的维修结算单可以证明,赖先生购买的涉案车辆因发动机存在故障,进行了多次维修。由于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车辆存在的故障是因为赖先生使用、保养不当导致的,法院因此认定,车辆存在故障的原因是自身的质量瑕疵。

法院判决,结合赖先生使用车辆的总时长、购车价格、车辆使用期间存在故障需要维修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应扣除车辆折旧3万余元。因此,赖先生将车辆退还给华熙公司后,华熙公司应返还购车款29万余元,并向赖先生返还购置税1.4万余元,赖先生则将涉案车辆退还给华熙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华熙公司提出了上诉,后经二审被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半年频换大件补偿

  □港法 吴银华

  货车买到手后半年,屡屡出现故障,虽然经过多次维修后基本正常行驶,但维修期间更换了包括发动机总成在内的许多配件,让车主非常不满。经过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法官的多次调解,个体运输户张某领到了盼望已久的补偿款1.3万元。

  2011年4月,张某在南通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6.9万元价格购买了一辆江铃小型货车跑运输。然而,仅仅10天后,张某在行车途中发现汽车水箱的水温瞬时变高,他随即停车并向汽车销售商报修。经查,是因为水箱控压阀故障导致水温上升,水箱漏水,最终导致发动机缸体异常磨损,销售商提出可以更换水箱。张某得知原因后非常生气,认为发动机已受磨损,坚决要求更换全部发动机总成或换车。销售商经与生产商协商,同意替他定制并生产全套发动机总成和水箱。半个月后,新的发动机总成和水箱到货,安装到张某的汽车上。提车时,张某认为他才购买几天的新车就被开膛破肚大修,致使车辆贬值,要求销售商赔偿他贬值损失4万元,因差距太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之后半年间,张某的车又出现问题,被更换了控制杆总成、转向盘总成、组合仪表、电磁线圈、启动马达。多次进出维修店的张某实在坐不住了,频繁的维修不仅耽误了他的运输生意,而且让他感觉买的是一部二手车。他多次要求销售商赔偿,也将贬值损失请求降低到两万元,但销售商依然不同意,仅答应免费替他修理。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索赔2.26万元。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婚姻律师,深圳福田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承办法官在召集双方调解过程中,指出销售商所售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多次维修,给车主的工作、生活带来麻烦,也产生了误工损失,应予以合理补偿。法官同时建议销售商可与生产商进行沟通。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生产商同意给予张某1.3万元的补偿款,张某也表示同意。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社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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