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违规居间服务 中介公司白忙活,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丰台区律师

2013-03-18 23:30

 

来源: 劳动午报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因买房人李某和贾某拒绝支付居间费,某房屋中介公司诉至法院。但李某、贾某称,该公司未按照居间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居间服务义务,隐瞒了房屋交易中的真实情况,导致合同最终被解除,故不同意给付其任何的居间服务费用。前不久,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驳回了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屋中介公司诉称,李某、贾某是买房人,经其居间服务,于去年7月份与卖房人刘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刘某名下的房屋。三方同时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李某、贾某向该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3万元。然而,经公司多次索要,李某、贾某均拒绝支付上述费用。

  李某、贾某辩称,出售人刘某早在去年6月份就与链家公司签订了《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独家委托链家公司自该登记表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对涉案房屋提供居间服务。然而,房屋中介公司在明知这一情况的前提下,仍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撮合双方达成协议,未履行尽职居间义务,故不同意给付该房屋中介公司任何居间服务费。

  庭审中,李某与贾某出示了与出卖人刘某共同发表的声明两份,主要内容为由于受到该房地产中介机构之虚假信息的欺骗和违规操作,双方一致同意取消之前签订的不合法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方同意卖方返还定金8万元整,买方不再购买此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中介公司与李某、贾某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无违法之处,故应属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房屋中介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尽职提供居间服务,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然而,该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未仔细核实出卖人是否确已解除对其它房地产经纪公司独家委托的情况下即草率居间,促使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间接地导致了出卖人对第三人违约,并最终导致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故应当认定房屋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因其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因此,房屋中介公司要求李某、贾某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用等,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丰台区律师,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

  ■法官提示:

  目前,房地产中介公司违规操作的现象较为多见。无权居间、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在买卖双方之间传递虚假信息等情况常常发生。

  为此,法官提示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首先要仔细审查居间人的资质,慎重选择居间公司;其次要认真查看房屋的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同意出售证明等,眼见为实,一定不能图省事轻信出卖人或中介的承诺、保证;再次,如果可能,在签订合同之前可以到房产局、住建委及房屋所在社区的居委会等部门对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查询、了解,以验证交易对象的可靠性;最后,如果确已受骗,为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一定要积极采取措施,争取与卖房人协商解决纠纷,千万不要被动等待中介公司出面为双方协调,以避免上当受骗。(王 实 黄 杨)

来源: 劳动午报

站内搜索

联系人

上海著名律师网|上海闵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