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如何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的效力,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
2012年6月4日,被告谭伟强驾驶重型货车从龙胜驶往桂林,由于雨天路滑,货车严重超载,导致刹车失灵,碰撞山体后侧翻,直接撞向相向正常行驶而来的吕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造成吕华与车上乘客李利兰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谭伟强负全部责任,吕华和李利兰无过错。2012年6月10日,在交警大队的调解下,李利兰的丈夫原告粟华生及亲属李利琴与被告谭伟强之弟谭伟明达成了一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双方约定了相关的赔偿事宜,双方签字后生效,赔偿事宜按调解书进行。之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存在争议,2012年8月23日,死者李利兰之父李兴旺,母亲冯小花及丈夫粟华生,女儿粟雨欣为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主张已经与死者的丈夫和亲属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进行赔偿。原告认为死者的丈夫与案外人并没有得到所有原告的书面授权,与被告之弟签订的调解书在没有其余三名原告的追认下,属于效力待定。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死者的丈夫与被告方签订的调解书是有效的,在交警队的主持下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调解书的效力是有效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粟华生并未取得其余三原告的书面授权,与被告之弟签订的调解书只对粟华生有约束力,对其余三原告并没有约束力,该调解书在其余三原告没有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效力待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该调解书的效力待定。
首先,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书不仅不是人民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书时该案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更不是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而本案中的是交警大队主持,所以交警大队主持达成的调解并属于人民调解。根据《人民调解法》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才按调解协议书履行。
其次,本案中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只有粟华生一人的签名,并没有其他三名原告的签名,粟华生也没有取得其余三名原告的书面委托。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本案中,粟华生的代理行为属于应当用书面形式授权,而粟华生并没有得到其他三名原告的书面授权,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粟华生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其他三名原告的追认,才能具有效力,否则仅仅属于效力待定。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
结合本案,交警队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亦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同时,在调解时,原告栗华生及李利琴并无原告李兴旺、冯小花及粟雨欣书面授权委托,事后亦未获得原告李兴旺,冯小花及粟雨欣的追认,所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属效力待定,对原告李兴旺、冯小花及粟雨欣不具有约束力,所以被告提出的抗辩缺乏法律规定,不应当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