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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律师:中介未能提供授权 中介费可不予支付,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丰台区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违约条款存在争议 中介佣金难以执行
2012年5月,卖方黄先生与买方林先生、中介公司三方订立房地产转让居间合同,约定:卖方自愿将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买方,中介佣金由买方支付。合同还约定,因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则违约方承担向居间人支付的佣金及代办费。若卖方于签此合同前或签此合同后再次售房,即中介费全部由卖方负责赔偿。
在实际交易中,黄先生对讼争房产存在一房二卖问题,导致林先生与黄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于是,中介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林先生支付中介佣金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认为,中介公司主张因卖方黄先生违约,导致林先生与黄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但根据合同约定,应由违约方承担向居间人支付的佣金及代办费的情况,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就要优先适用该约定。遂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情形四:
中介未能提供授权 中介费可不予支付
2012年4月,中介公司带张某查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的一座房产。之后,中介公司、买方张某与售房人“郭某、方某”的“委托人”陶某订立房产买卖协议,约定买卖双方保证于4月29日之前签订土房局提供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还特别约定“本协议经产权人同意由陶某签订协议生效,一切法律责任全部由陶某承担”。
之后,中介公司收取了张某交付的购房定金2万元。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因中介公司和陶某始终未能提供有效授权凭证,张某表示不购买房产,双方未到土房局签订合同。中介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中介费。诉讼过程中,中介公司虽提供了产权人“方某、郭某”授权陶某代理出售房屋的公证书,但未能举证其在4月29日之前将此情况告知张某的证据。
法院判决认为,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张某与房屋所有人成立房产交易合同。讼争房产产权人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陶某以产权人的代理人身份签字的当时并未取得产权人授权。之后,《公证书》并未追认陶某在2012年4月19日之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且授权期限从4月19日起,也就是说,陶某2012年4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权代理,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张某与产权人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其要求支付中介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观察
当事人拒付中介费类型多样
本报记者 安海涛
记者在采访后总结梳理认为,目前因房地产中介活动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拒付中介费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合同解除、合同实际未能履行、履行存在瑕疵的情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个方面体现在中介未仔细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身份情况,包括买房人和卖房人的身份情况,其主要内容是卖房的委托人是否有权处分交易房产、代理人是否得到产权人的授权、该授权是否真实、买房人的真实身份等。
“以上事项是居间合同纠纷当中最典型的特点之一,中介未审查委托人身份,只管带顾客看房,最终房子是否可以卖,卖房的人有没有权利卖房,看房的人代表谁看房,都搞不清楚,往往白忙活了一场。”厦门中院民二庭法官尤冰宁描述。
中介提供信息不全导致纠纷产生也是一个特征。中介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当事人根据中介提供的对订立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合同才能顺利履行,当事人才会愿意支付中介费。而现实中,许多中介急功近利,只注意哪里有房子卖、有房子出租,对交易房产的具体情况未加以核实。如交易房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交易房产的现状、是否存在建筑物质量问题等均未详细了解,并未向买方详尽披露,致合同仓促订立,无法履行。
第三个特征是因合同不合理条款产生纠纷。“实践当中,许多中介向委托人提供的中介合同都是集买卖合同、居间合同于一体的三方合同,合同中的许多条款设立不合理。如中介费由违约方支付条款,该条款订立主要考虑到许多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又不愿意履行合同,因违约方违约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后,买卖双方均无法从已订立的合同中取得预期的收益,违约的相对方作为委托人往往不愿向中介支付中介费。”尤冰宁介绍。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丰台区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
由于中介往往不能向当事人详尽解释合同中的条款,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谁都不愿意支付中介费。中介往往会在房产买卖合同中与双方事先约定,中介费由违约方支付。问题是,中介促成合同成立后,若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且买卖双方对谁违约又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中介应当向谁收取中介费呢?来源: 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