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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律师:未如实告知委托人 无法获取中介费用,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本报记者 安海涛 本报通讯员 尤冰宁 房价的上涨带动二手房市场的火热,活跃其中的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交易市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此同时,因房产中介急功近利、只注意提供房产信息不注意审查交易双方的身份情况、对交易房产的具体情况未加以核实、对中介合同的内容未向委托人详尽披露等原因,涉及房产中介的纠纷频发。2011年以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达200余件。对中介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刻不容缓。
情形一:
未如实告知委托人 无法获取中介费用
2012年7月,郑某经营的中介服务部与买方张先生、卖方K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K公司将位于厦门市槟榔西里的某商场出售给张先生,买卖双方签订协议时,由张先生向中介方支付中介费25万元;协议签订后,若一方中途悔约,须向中介方支付违约金。
不久,张先生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得知讼争房产部分处于查封状态,张先生、K公司与中介服务部经协商,由郑某执笔在协议书上写明“鉴于该房产尚有部分房产还在查封状态,经协商解除该协议”,由K公司的代表和张先生签字确认。根据协议约定,该合同一式三份,张先生与K公司、中介服务部各持一份。之后,郑某要求解除合同,诉请法院判令K公司和张先生向其支付中介费25万元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认为,交易房产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和权利瑕疵是影响当事人是否决定购买该房产的主要因素,中介服务部作为中介方有义务了解讼争交易房产的权利状态,并向委托人如实告知。根据合同法规定,若中介未向委托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无论居间合同是否解除,居间人均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本案郑某确认,在三方订立讼争协议时,中介服务部对交易房产部分被查封的事实并不知情,因此,可以认定中介服务部并未履行该义务,其无权要求张先生支付中介费。
同时,本案讼争协议书一式三份,当郑某与张先生发现讼争房产尚有部分房产还在查封状态时,张先生、K公司、郑某三方协商解除协议,郑某虽未再签字,但合同一式三份,三份均写有该条款及K公司代表和张先生的签字,三方各持一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前述居间人未向委托人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规则的信赖,应当认定三方在协商解除协议时三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不仅买卖合同解除,居间合同关系亦解除,委托人K公司及张先生均不再负有向郑某支付中介费的义务。法院遂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情形二:
合同附件约定不清 中介费用产生争议
2012年12月,Q中介公司与辜先生及卖方骆先生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骆先生将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的一套房产卖给辜先生。合同约定,Q中介公司协助出售方处理房产漏水事宜,漏水事宜处理完毕当日,辜先生应向中介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含代办费)合计2万元。
骆先生将该房产交付给辜先生后,辜先生支付中介费5000元。之后,双方对Q中介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处理诉争房产的漏水问题、漏水问题是否已经处理完毕产生争议,Q中介公司遂诉请法院判令辜先生支付中介费。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
Q中介公司向法院提供照片和情况说明拟证明其已对房产的漏水问题进行处理。辜先生认为中介公司并未配合处理漏水问题,中介费不应予以支付,并向法院提交漏水示意图、照片、装修费用等证据,拟证明房屋漏水问题在交房时仍存在,其为处理漏水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且现还存在漏水问题。
该案因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漏水问题的具体情况未予确定,双方对漏水问题是否处理完毕存在争议较大,且房屋已经过重新装修,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辜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半居间费用的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