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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财产保险合同不能约定受益人,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丰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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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作者:郑淑梅 【案情】
蔡某2012年4月15日消费贷款购一家庭轿车,16日,为其新购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一年,保单中的特约条款约定本保单损失险第一受益人为某银行。2012年9月15日,蔡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失严重。蔡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既然保险单中明确约定该保单损失险第一受益人为某银行,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分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能约定受益人,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的特有概念,不存在于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以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该约定无效,第三人不能依据该约定取得给付保险金请求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双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就双方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约定,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一致愿意以第三人作为受益人,是处分自己的私权,只要该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应不予干涉,该第三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有权向保险人主张给付保险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一、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该规定受益人的概念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而本案双方签订的是财产保险合同,故该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财产保险合同通常是以补偿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使被保险人受到的财产实际损失为目的,根据保险补偿原则,只有享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可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到损害,因此才有权获得保险赔偿金。若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第三人,那么第三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却能取得保险金,与保险补偿原则相违背。
三、该约定有违公平原则。实践中,在消费贷款购车的情况下,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往往要求借款人要办理以银行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若发生保险事故时还款期限尚未届满,贷款银行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取得保险金,实际上造成了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事实,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四、银行可对车辆设置抵押权。在按揭买车的情况下,银行的权益并非得不到保障。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若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抵押财产毁损或灭失,因毁损或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这就意味着借款人取得的保险金仍要作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的抵押财产,银行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