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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律师:电梯广告收益归谁,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

2012-02-16 17:30

来源: 正义网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廖春梅 

  李茹是某小区业主,她最近发现,小区电梯间内出现了商业广告。经打听得知,小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同意,即允许商家在小区电梯间宣传各自商品,物业公司则按月收取一定的广告费用。李茹觉得该广告收入应归业主,于是联合其他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

  物业公司认为,广告收益应归物业公司所有,理由是此举并没有给全体业主带来任何损害,也没有损害小区环境,甚至还能方便业主在等电梯的过程中消除寂寞、了解相关信息。

  李茹认为,业主作为小区公用设施所有权人,电梯广告收入必须归全体业主共有,双方争执不下。

  那么,小区电梯内的广告收益到底归谁呢?

  一方面,小区电梯间为业主共有。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电梯是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对电梯间没有支配权。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即物业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是受委托的小区管理者,而无权成为对小区公共财物的支配者,只有业主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要将电梯间交给他人经营广告,理应征得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即使获得同意,物业公司也只是受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代替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行使管理权利。

  另外,物业公司无权占有广告收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当然,由于物业公司曾经为电梯广告付出一定工作量,本质上是对业主的一种服务,经业主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

  综上,电梯内的广告收益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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