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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偷盗近亲属不按犯罪处理不适用于同居关系,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房产律师

2013-06-30 11:18

 来源: 正义网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张胜利 王会 郭艺辉

  热恋中的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一方在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对方价值6340元的黄金首饰卖掉,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近日,经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铭被新密市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现年27岁的刘铭系河南省新密市无业人员。2010年10月,刘铭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家住新密市来集镇的女青年张亚。两个月后,二人便过起了同居生活。因平日关系甚好,二人在生活花销上并未区别彼此,谁有钱就花谁的。

  去年11月的一天,刘铭打开抽屉找东西时,发现张亚的红色首饰袋里装有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吊坠,遂偷偷拿走,到新密市一商场门口以4150元的价格卖给一回收黄金的路边小贩。拿到钱后,刘铭用所得的钱款到新密市一家游戏室大肆玩耍。

  当天晚上,张亚下班回家发现自己黄金首饰被盗,便猜测是其男友所为,就到游戏室找刘铭索要首饰,得知首饰被卖掉后,张亚就向刘铭索要卖首饰的现金,未果。张亚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随之,刘铭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经鉴定,黄金首饰共计价值6340元。案发后,刘铭已将卖首饰所得赃款4150元归还给张亚。

  在讯问过程中,刘铭辩称自己和张亚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经济上不分你我,张亚的东西就是自己的东西,二人都有处分权,其行为不是犯罪。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并于日前作出判决。

  有人认为,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同时,刘铭已将大部分赃款积极退还了张亚,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根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刘铭的行为不是犯罪。

  对此,承办检察官解释道——

  第一,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铭与女友张亚二人只存在同居关系,同居中各自的私人物品仍属于私有财产,对方将其秘密取走,就构成犯罪。

  第二,根据刑诉法第106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同居男友(女友)显然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

  检察官提醒,同居男女应谨慎对待各自财物,同居中的私人财物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应妥善保管,避免因财物引发各种违法犯罪事件。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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