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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区律师:再谈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应如何处理,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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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作者:喻文勇 郑张振 2013年4月2日,江西法院网刊登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高胜敏、易亮撰写的《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应如何处理?》一文,笔者有不同意见,形成文字,以供探讨。
【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儿。因双方长期分处不同城市打工,缺乏情感交流,陈某遂于2013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但黄某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并独自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致使该案迟迟无法结案。
【分歧】
就该案应该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诉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在黄某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情况下,双方原先达成的调解协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的协议作为判决依据作出判决。理由是:民事案件主要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就是其对自身所享有的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根据私权自治的理论,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中所达成的协议,就相当于解决他们民事争议的一种“合约”。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判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和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被告黄某拒绝签收调解书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向双方送达。
【管析】
原文作者认为,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依法作出判决较为合理。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具体阐述如下:
一、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1)本案不能作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认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四项的“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与前三项案件具有相同特征,即不是很有必要用调解书的形式将调解结果固定下来。而本案中,双方达成的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很有必要用调解书的形式将调解结果固定下来。故本案不能作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认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协议的效力应优先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该规定与在后的上位法《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冲突,《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也未排除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故不能适用该规定,而应优先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因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二、调解协议不能在其后的诉讼中一概作为证据使用。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以调解为目的而妥协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对事实的认可和对权利的处分都是基于调解的目的而作出的妥协,妥协的事实不一定是事实(虽然,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实践中,大多数都是事实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此时调解协议的事实不一定是事实。如果事实清楚,不需要再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调解协议就更没有必要作为证据使用了),脱离调解这一目的的权利处分也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也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因此,调解协议不能在其后的诉讼中一概作为证据适用。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丰台区律师
综上,笔者认为,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在其后的诉讼中,调解协议不能一概作为证据使用。来源:中国法院网 抚州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