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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律师:再婚夫妻离婚能否主张已支付继子女抚养费,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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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作者:孙智建
案情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均系再婚,王某2006年带着其与前夫所生三岁的儿子周小某改嫁李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在诉讼中主张周小某2006年至2009年在其家受其抚养期间的抚养费。
分歧
就该案被告李某的主张能否支持,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王某起诉与被告李某离婚,剥夺了李某与周小某间的继父子关系,剥夺了李某将来接受周小某赡养的可能性,应当补偿其抚养期间的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予支持。李某与王某再婚时就知道周小某要随着过来生活,李某愿意与王某结婚,就是接受了抚养周小某的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抚养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是什么?产生抚养义务的基础是什么?第一种意见认为抚养义务对应的权利是老来丧失劳动能力时受赡养的权利。这显然是值得推敲的。举例说明,一个已经购买了各种养老保险,或者储存了大量钱财以养老的人,即无赡养之忧的人,对其孩子(无论婚生、非婚生)是否可以不尽抚养义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抚养义务产生的基础是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而非对应老来接受赡养的权利。我国承认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周小某随王某改嫁李某后,在李某和王某的共同抚养下共同生活,已形成了继父子关系,那么李某对周小某就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二、王某起诉与李某离婚,是否就意味着王某有过错?这显然更加错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条件是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感情尚未破裂便不至于离婚,若已经破裂,谁起诉谁应诉没有区别,诉讼中原、被告的地位是平等对应的,起诉的并不一定就存在过错。
三、离婚是否就剥夺了李某将来受赡养的权利?表面看起来确实如此,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6年3月21日就有一个[1986]民他字第9号批复,就是关于继子女因继父母与亲父母离婚导致拟制血亲关系消失,继父母在年老生活困难时,有权利要求继子女尽相应的赡养义务。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从理论上来说,这种父母子女关系更多的是一种身份关系,而非赤裸裸的权利义务交换。这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这种弱势群体的利益,也更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李某的主张不应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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