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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律师事务所:案例指导制度开启一个新的征程,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丰台区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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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形成的司法产品,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具有宣传法治、教育群众和指导审判的重要作用。
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充分认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积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保障机制,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稳步、健康发展
指导性案例是诠释法律精神的载体
□张军(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任中纪委副书记)
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形成的司法产品,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具有宣传法治、教育群众和指导审判的重要作用。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充分认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积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保障机制,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稳步、健康发展。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人民司法制度建立以来,人民法院就一直重视案例指导,通过编发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导审判工作。无疑,案例指导工作及其制度是随着国家法制建设发展历程逐步受到重视和发展起来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案例工作探索起步阶段,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其主要特点是以法院文件内部印发案例。1956年在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分类分批汇编案例以适应“比照援用”的要求。20世纪80年代,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案例工作有了新进展。为适应1983年开始的“严打”斗争需要,1984年5月、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文件形式印发了《刑事犯罪案例选编(一)》和《刑事犯罪案例选编(二)》,共印发34个案例,对当时的刑事审判、“严打”斗争加强指导,发挥了重要作用 【查看全文】
指导性与具有指导性作用案例之别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当今社会,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最重视法治的时代,所以也是案例大放异彩的时代。我认为,当下的案例对于社会生活和法治建设的作用非常重要,我们对案例的发掘与研究应有更广阔的视野和更深入的思考。打几个比喻:如果说法治社会是一条长河,那么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上千万件案例,就是铺垫这条大河的河床,对案例的研究就是淘出最具价值的金子;如果说法治社会是一维长空,那么案例则像散落的星辰,对案例的研究就是找出那些发亮的星星;如果说法治社会是一条大路,那么案例就是公民和法人长途跋涉的脚印,对案例的研究就是追寻指引前行的启迪;如果说法治社会是一台大戏,那么案例就是精彩纷呈的剧情,对案例的研究就是分享演职员们的智慧、欢乐与悲伤。总之,不论你是干什么的,你从哪个角度观察,案例都可能成为你关注或感兴趣的对象,因为案例往往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故事,或者是一个与你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
我想谈谈对案例特别是指导性案例的观点与看法。我觉得理论界和实务界编选的所有案例,包括本书编选的案例,从应用价值上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可以称之为“指导性案例”,另一类可以称之为“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在公检法三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后,“指导性案例”已经成为一个法定的或者特定的概念。就人民法院而言,指导性案例专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程序编选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公开发布的案例。至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一共发布了三批共12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有4个刑事指导性案例 【查看全文】
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规则提供方式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初衷,是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提供司法规则,从而弥补法律与司法解释的不足。因此,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规则提供方式,它对于我国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指出,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以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各业务庭室就曾经编纂出版了大量的案例,这些案例和案例指导制度与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当然是有所不同的,但这些案例本身同样也具有指导意义,因而亦被称为指导案例。本书延续了《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等出版物关于指导案例的名称,以此强调本书案例不同于一般性案例,这些指导案例对于刑事审判具有指导意义。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丰台区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东城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一书,在对既有的刑事指导案例进行遴选的基础上,提炼出对于刑事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要旨。因而,本书不同于以往的指导案例汇编性著作,它更突出了从指导案例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要旨。可以说,裁判要旨是本书的关键词 【查看全文】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