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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2 10:27

 

来源: 正义网


 

上海知名律师,上海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262916597(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张攀 刘杨

  案情:2012年11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黄某因不满4岁的儿子黄小某不服从管教,让黄小某罚站,并手持擀面杖多次殴打黄小某头部、胳膊、后背等部位,致其出现频繁大小便、口渴等症状。11时许,家人发现黄小某昏迷,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殴打行为致人体轻伤,死亡后果系因一定病理基础上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肺出血而死。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虐待罪。黄某妻子、父母的证言证实,黄某经常对儿子采取简单粗暴的管教方式,动辄打骂体罚,其行为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作为一个成年人,黄某对于殴打行为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具有预见性,然其仍为之,主观上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孩子死亡,故应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不构成虐待罪。认定虐待罪应当着重把握三点:一是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二是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偶尔的打骂等行为不属于虐待行为;三是虐待行为必须情节恶劣。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性格暴躁易怒,对儿子的管教方法确属不当,尽管平时常有打骂体罚现象,但不是经常性、一贯性的,不构成虐待罪。

  其次,本案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此次殴打所致轻伤与死亡后果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且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仅造成被害人轻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死以行为人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致人死亡则是故意伤害的加重结果。

  因此,不能将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条件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特别是对于父母为教育子女而实施惩戒行为导致子女死亡的案件,不能轻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仅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具体而言,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仅是作为父亲在管教孩子方面的方式方法简单粗暴,属于一般的殴打惩戒而并非虐待。而且孩子本身有病,由于被殴打导致病变,孩子的死亡结果系黄某过失所致。因此,本案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上海浦东律师,上海黄浦律师,上海徐汇律师,上海长宁律师,上海静安律师,上海普陀律师,上海闸北律师,上海虹口律师,上海杨浦律师,上海闵行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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