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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2 10:42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社区版


 

上海知名律师,上海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262916597(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农民改善居住环境的热情高涨。但是,由于农村建房多为农民自筹自建,背后隐藏着诸多安全隐患。

  老高家就因为新建住房没有及时回填基坑,导致邻居跌倒摔成骨折。法官认为,为有效减少和预防农村建房侵权纠纷的发生,乡政府及村委会应切实履行起安全监管职责

  □区鸿雁

  建新房开挖基坑,造成邻居夜间上厕所跌伤,事后建房邻居却拒绝赔偿。近日,该案历经两审终审,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农村建房隐患致人伤害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建房者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两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云南省宣威市板桥镇龙津村的老高家与宁女士家是邻居,老高家房屋旁边的路是宁女士家上厕所的通道。2011年,老高家将旧房拆除建新房。2011年8月3日凌晨,时年62岁的宁女士起来上厕所,不幸跌在老高家开挖出的基坑中。宁女士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19天,医生诊断为右股骨下段骨折,支付医疗费1.8万余元。案发后,老高支付医疗费574元。

  经司法鉴定,宁女士的右下肢损伤为九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费8200元,支付鉴定费1300元。事故后没有多久,老高家安排人将“肇事”基坑填平。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先后到现场走访了基坑附近的村民,证实宁女士摔伤的坑确系老高家施工时留下,且老高在自家新房一层建好后未及时回填也未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证实宁女士夜间起床上厕所时,没有使用照明设施。

  法庭审理中,因双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法院判决老高家赔偿宁女士医疗、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后期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的50%,扣减已支付的574元后须赔付两万余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老高以宁女士跌在基坑无直接证据证实提出上诉,请求驳回宁女士的诉讼请求。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高家建新房时在村间道路旁开挖基坑,房屋建好一层后未及时回填,对所挖基坑的管理存在瑕疵,致宁女士夜间上厕所跌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宁女士对经常行走但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注意不够等过错,一审法院依据查明法律事实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据此,曲靖中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评案

  农村施工现场安全须重视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本案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施工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或意外事件,例如因走路看报,未注意到施工人设置的明显标志而跌入坑中;或者汽车行驶至施工路障处因意外刹车故障而坠入坑中等,施工方就能够免除自己的责任。从本案来看,老高对施工中留下的基坑未及时回填,也没有设置红色标志灯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致宁女士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近年来,广大农村的旧房改造及其他富农辅助工程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施工人员的资质也参差不齐,在此提醒广大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工程质量问题,更要提高施工安全意识,在施工过程中对可能的、不可避免的不安全环境和不安全状态,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警示人们注意,避免损失,否则损人不利己,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行人自身要注意安全,才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上海浦东律师,上海黄浦律师,上海徐汇律师,上海长宁律师,上海静安律师,上海普陀律师,上海闸北律师,上海虹口律师,上海杨浦律师,上海闵行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此外,法院也建议乡政府和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切实担负起安全监管职责。逐户对所有房屋进行拉网式安全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地基下陷、墙体开裂、房屋倾斜等情况,并对所有危房及建房施工中的危险事项逐一排查登记,做到村不漏社、社不漏户、户不漏房,确保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社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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